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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6/04 0:00:00点击:7785 来源:浙江省成套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

  日前,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办理项目确认书的权限和办理办法以及限下项目确认书的备案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如下要求,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各市、扩权县(市、区)发改委(局)、经贸委(局)、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材料初审后,向省发改委或经贸委提出申请,由省发改委审查后上报或由省经贸委审查后会同省发改委联合上报。
  (二)申请办理确认书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一式2份(其中原件1份);
  2、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6份(格式见国家发改委《通知》附件二);
  3、包括进口设备清单、土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环保批文等附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报表(附件1);
  5、增资项目另附原有注册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
  6、投资各方企业营业执照及拟新设立公司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7、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或经贸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各市、扩权县(市、区)发改委(局)、经贸委(局)、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初审后,基本建设项目向省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电子文件),技术改造项目向省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网上申报(WWW.ZJJMW.GOV.CN)。
  (二)申请办理确认书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一式2份(其中原件1份);
  2、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2份(附件2);
  3、包括进口设备清单、土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环保批文等附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报表(附件1);
  5、增资项目另附原有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
  6、投资各方企业营业执照及拟设立公司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7、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的变更
  (一)已经出具的确认书原则上不办理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各市、扩权县(市、区)发改委(局)、经贸委(局)、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变更内容及原因初审后,向原确认书出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调整前后的核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
  2、已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及进口设备清单;
  3、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附件3)及有关说明材料。
  (二)省经贸委以函的形式对原确认书进行变更(附件4)。
  四、各地、各部门在办理相关项目的核准及确认书申请时,对鼓励类项目应在核准批文及申请文件中明确项目单位、投资总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进口设备用汇额。由于项目确认书及进口设备清单的变更有相应要求,请各地、各部门在初审时认真把握,帮助企业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特别是设备选型,认真填报进口设备清单,提高项目信息的准确度,为提高工作效能创造条件。